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建字第26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26號
- 原告
- 即反訴被告
- 凡達設計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奕赫即林明達
- 訴訟代理人
- 陳三兒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李若禎即李怡潔
- 被告
- 即反訴原告
- 謝吉福
- 訴訟代理人
- 謝舜良
- 訴訟代理人
- 王家鈺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九年八月七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理由
本件反訴原告請求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28,200元,然起訴之事實理由中有述及扣除反訴被告僅得求之尾款105,340元,則反訴原告請求之金額應再確認。另原告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再於109年6月29日具狀提出補充理由,而被告未對此具狀表示意見,為保障兩造權益,爰再開本件言詞辯論。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陳嘉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