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建字第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4 月 25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3號上 訴 人 翊揚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國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蔡佳珊即喬霆工程行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3 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999,023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6,3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5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郭佳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4 月 25 日書記官 楊淳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