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建字第37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37號
- 原告
- 克瑪里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建宏
- 訴訟代理人
- 石繼志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郭峻豪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江采綸律師
- 被告
-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歐嘉瑞
- 訴訟代理人
- 周中臣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八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並請兩造就下列事項提出說明:
(一)請原告就詳細價目表第1-14項工項已完成並依工作說明書11.1規定驗收合格提出說明及證據。
(二)請被告就原告請求大林廠第五煤組工場C5302A往複式壓縮機現場整修工作追加工程960000元部分,提出答辯。
(三)請被告就原告請求鋁合金軸承備品二座共計727060元部分,提出答辯。
(四)請被告就原告請求返還履約保證金132000元提出答辯。
工程法庭法 官 朱玲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