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建字第3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1 月 26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37號原 告 克瑪里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宏 訴訟代理人 石繼志律師 訴訟代理人 郭峻豪律師 訴訟代理人 江采綸律師 被 告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嘉瑞 訴訟代理人 周中臣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八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並請兩造就下列事項提出說明: (一)請原告就詳細價目表第1-14項工項已完成並依工作說明書11.1規定驗收合格提出說明及證據。 (二)請被告就原告請求大林廠第五煤組工場C5302A往複式壓縮機現場整修工作追加工程960000元部分,提出答辯。 (三)請被告就原告請求鋁合金軸承備品二座共計727060元部分,提出答辯。 (四)請被告就原告請求返還履約保證金132000元提出答辯。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6 日工程法庭法 官 朱玲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6 日書記官 曾秀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