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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建字第37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1 月 26 日

法官朱玲瑤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建字第37號

原告
克瑪里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宏
訴訟代理人
石繼志律師
訴訟代理人
郭峻豪律師
訴訟代理人
江采綸律師
被告
台灣中油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歐嘉瑞
訴訟代理人
周中臣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九年一月八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並請兩造就下列事項提出說明:

(一)請原告就詳細價目表第1-14項工項已完成並依工作說明書11.1規定驗收合格提出說明及證據。

(二)請被告就原告請求大林廠第五煤組工場C5302A往複式壓縮機現場整修工作追加工程960000元部分,提出答辯。

(三)請被告就原告請求鋁合金軸承備品二座共計727060元部分,提出答辯。

(四)請被告就原告請求返還履約保證金132000元提出答辯。

工程法庭法 官 朱玲瑤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6 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曾秀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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