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消字第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1 月 03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消字第1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高定一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永業進出口股份有限公司、捷立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間106 年度消字第1 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6 年12月7 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656,412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0,7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周佳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3 日書記官 顏宗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