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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上列當事人間106年度移調字第36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8 月 14 日

法官吳保任吳保任

調 解 筆 錄

聲請人
泓運清除事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美雪
代理人
陳意青律師
代理人
彭榮耀
相對人
黃毅晟

上列當事人間106年度移調字第36號(原案號:106年度訴字第351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06年8月9日下午2時41分在本院調解室1調解爭議出席人員如下:

到庭調解關係人:聲請人 泓運清除事業有限公司代理人 陳意青律師 到相對人 黃毅晟 到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兩造:各自陳述訟爭要點。

受命法官勸諭兩造讓步,經兩造同意,酌定調解條款,調解內容如下:

一、相對人黃毅晟願給付聲請人泓運清除事業有限公司新台幣貳拾萬元。

二、給付方法:相對人於106 年9 月10日前將第一期款項伍萬元匯入聲請人指定帳戶(帳號000000000000號,戶名:泓運清除事業有限公司),其餘拾伍萬元,自106 年10月15日起,以每月為一期,每期給付壹萬元,按月於每月15日前將壹萬元匯入上開帳戶至清償完畢為止。

三、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四、訴訟費用由兩造各自負擔。上筆錄經當庭交付閱覽並無異議簽名於後:代理人 陳意青律師相對人 黃毅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法   官 吳保任

  書 記 官 黃淑菁

           書記官 黃淑菁

           法 官 吳保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4  日

           書記官 黃淑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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