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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簡上字第169號

第三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10 月 12 日

法官盧怡秀楊捷羽蔡牧玨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簡上字第169號

上訴人
上穩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良瑞
訴訟代理人
林石猛律師
訴訟代理人
張思國律師
訴訟代理人
王朝震律師
被上訴人
大博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博文
訴訟代理人
謝金秀

      李宇山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10月11日本院岡山簡易庭106 年度岡簡字第158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於107 年9 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上訴人起訴主張:訴外人靖基企業有限公司(下稱靖基公司)因積欠上訴人新臺幣(下同)2,807,067 元,遂將其所有如附表之機械設備讓與上訴人用以抵償債務,並約定將所讓與之機械設備連同五十鈴牌3.5 噸貨車(車號0000-00 ),以另訂動產租賃契約之方式,交由靖基公司繼續使用。以上債務清償、動產租賃之事實,已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所屬民間公證人蕭家正事務所於民國102 年3 月15日以102 年度雄院民公正字第000116號、第000117號公證書(下稱系爭公證書)公證在案。嗣靖基公司將該設備中如附表編號8 及編號23所示TOYOKOKI牌折床HYB-825 壹台(含刀模上下一組)及高峰牌剪床CHS-1007壹台(下稱系爭機具),另行轉租予訴外人即被上訴人之債務人豪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豪伸公司)使用。而被上訴人持本院105 年度司裁全字第1647號假扣押裁定聲請假扣押,並由本院以105 年度司執全字第891 號假扣押執行事件(下稱系爭執行程序)受理在案。被上訴人於系爭執行程序中誤將上訴人所有之系爭機具予以指封,經上訴人提出異議後,被上訴人仍予否認。為此,上訴人依強制執行法第15條規定提起第三人異議之訴,並聲明:系爭執 行程序就上訴人所有系爭機具所為之查封程序應予撤銷。

二、被上訴人則以:關於系爭機具是否為上訴人所有,應由上訴人提出相關憑證以實其說。而被上訴人雖對系爭公證書形式上真正不爭執,惟上訴人仍應舉證其與靖基公司間、靖基公司與豪伸公司間確有收取租金之事實。而依上訴人提出租金收帳明細表及存證信函等證據資料,其係上訴人自行製作並非租金給付之金流,不足證明確有收取租金之事實。且上訴人所述之轉租過程不合理,又豪伸公司之會計吳綺珍卻在本件為原審上訴人之訴訟代理人,明顯可疑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㈠上訴人之訴駁回。㈡如受不利判決,願供擔保,請准予宣告免為假執行。

三、原審審理結果,認上訴人之請求均無理由,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上訴人不服,提起本件上訴,上訴意旨略以:㈠本件於102 年3 月15日即在蕭家正公證人處製成動產租賃契約,基於信賴保護原則,且交易自由,並無不可,故原審認疑,恐有違誤。㈡上訴人於102 年3 月15日已將系爭機具出租予靖基公司,靖基公司基於人情世故原因,才在隱瞞上訴人情況下轉租給豪伸公司,查封當日豪伸公司連絡不到靖基公司負責人,故聯絡上訴人,上訴人始知詳情,故非上訴人任由靖基轉租予豪伸。原審認上訴人當早已知悉靖基公司違約轉租予豪伸公司使用,但上訴人卻未依約處置,亦不合理,此部分容有違誤。㈢因上訴人與靖基公司之前有代工關係,故讓靖基公司方便遲延給付租金。並非無意行使權利之表徵,該部分原審亦容有違誤。並於本院聲明:㈠原判決廢棄。㈡就上訴人所有之系爭機具所為查封程序應予撤銷。

四、兩造不爭執事項如下:被上訴人持本院105 年度司裁全字第1647號假扣押裁定聲請假扣押,並由本院以系爭執行程序受理在案。於105 年12月15日被上訴人至豪伸公司頂潭路廠房執行,查封系爭機具。

五、本件之爭點厥為系爭機具是否為上訴人所有?經查:

㈠上訴人主張系爭機具為其所有,固據其提出其前手即訴外人鑌鍠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與一銀租賃股份有限公司間之附條件買賣契約書、買賣契約書、經濟部函及動產擔保交易(附條件買賣)登記證明書、統一發票、靖基公司債務承擔契約書、債務償還契約書、動產租賃契約書及公證書為證(簡上字卷第50至65、90頁、簡字卷第5 至9 、14至15頁)。惟按「登記」與「占有」同為物權公示方法之一,動產物權則以「占有」及其所衍伸之「交付」為其權利公示方法,以保護交易安全。依民法第761 條第1 項前段規定,動產物權之讓與,非將動產交付,不生效力。亦即動產讓與人將動產交付予受讓人,受讓人即取得占有人地位,即可支配、利用該動產,該占有人對於該動產即有行使權利之外觀,藉由占有之權利外觀張顯出所有動產所有權等動產物權之權利內容。另民法第943 條就占有設有權利推定效力,其立法理由:「關於物權之變動,動產以交付占有為生效要件,不動產則非經登記不生效力;兩者之公示方法完全不同」,即明確揭示占有、交付為動產物權公示方法之意旨。

㈡上訴人雖提出其取得系爭機具係因靖基公司抵債之緣由,稽之債務償還契約書第3 條,可知於102 年3 月15日第2 條附表所示機器設備(包含系爭機具)歸屬上訴人,並於同日點交於上訴人等情,上訴人於102 年3 月15日方始取得系爭機具之所有權。惟將上訴人主張轉租系爭機具予靖基公司所提出收租明細交參以觀、相互比對(簡字卷第44頁),收租明細竟於102 年1 月21日記載4 筆55,000元,102 年2 月27日記載1 筆55,000元及1 筆25,000元,收取租金之時點遠早於上訴人所主張102 年3 月15日取得系爭機具所有權之時點,則上開債務償還契約書、收租明細互所矛盾,實屬可疑。又經本院函詢國稅局靖基公司有無申報機器設備列為成本扣除,國稅局函覆以:靖基公司自101 年至103 年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資料並無將機器設備租金列為成本扣除,此有財政部高雄國稅局岡山稽徵所107 年6 月14日函附卷可稽(簡上字卷第81頁)。是以上訴人主張系爭機具取得來源及其後出租予靖基公司,已難遽信。

㈢縱認上訴人上開主張為真實,觀之兩造就系爭機具所簽訂之動產租賃契約(簡字卷第14至15頁),系爭機具與其他三十餘項機器設備租金每月僅為55,000元,而系爭機具價值高達2,139,500 元,有動產擔保交易登記標的物明細表附卷可稽(簡上字卷第55頁),價值非微,足認上訴人每月收取之租金甚低。在此情況下,系爭租賃期間自102 年3 月15日起至105 年3 月14日止,105 年12月15日查封時距租期屆滿已達9 個月餘,上訴人遲未向被上訴人請求返還系爭機具,未見其基於系爭機具所有權人地位行使權利之任何舉措。又系爭機具租金給付,上訴人陳稱:租金繳交方式係以上訴人交付靖基公司之應付帳款扣除租金為之等語(簡上字卷第68、72頁),然靖基公司於102 年12月起即未如期以應付帳款扣抵租金,有收租明細附卷可稽(簡字卷第44頁),可知靖基公司長期積欠上訴人系爭機具租金。上訴人向靖基公司收取低額租金,容任靖基公司長期積欠租金且未曾於租期屆滿後請求返還系爭機具,顯然悖於常情。上訴人徒以上開書面資料執為系爭機具所有權人之憑證,然客觀上其所為並無任何動產所有權人所應行使權利之外觀、表徵,其是否為系爭機具之所有權人,已非無疑。至於系爭公證書充其量僅能證明公證人蕭家正於公證斯時親身見聞上訴人為出租人,靖基公司為承租人,兩造簽訂租賃契約等情,尚不足以推論得出上訴人為系爭機具之所有權人。

㈣再者,上訴人無法說明及舉證靖基公司與豪紳公司間之關係(簡上字卷第91頁)。而105 年12月15日查封當時豪紳公司員工吳綺珍雖稱:現場大部分機械係豪紳公司向靖基公司承租,靖基公司向上訴人承租云云,有執行筆錄可參,經本院調閱系爭執行程序卷宗無訛。然吳綺珍不僅未能提出靖基公司與豪紳公司之租賃契約及收租證據以實其說,尚可當場逕自聯繫無直接契約關係之上訴人員工到場表示異議,其後甚至於上訴人公司任職,並擔任原審訴訟代理人,上訴人亦自認此情屬實(簡上字卷第92頁),是吳綺珍未能舉證已實其說,且與上訴人有利害關係,不無迴護上訴人之虞,其所述不足採信,尚難憑此為有利於上訴人之認定。

㈤綜上,上訴人未能彰顯其本於動產所有權人行使權利之外觀,復未提出其他積極證據以資證明系爭機具確為其所有人,是上訴人主張系爭機具為其所有云云,不足採信。

六、綜上所述,本件上訴人主張系爭機具為其所有,為不足採。從而,上訴人本於所有權人之地位,依強制執行法第15條規定,請求撤銷系爭假扣押事件就系爭機具之強制執行程序,為無理由,不應准許。原審為上訴人敗訴之判決,並無不合。上訴意旨指摘原判決不當,求予廢棄改判,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七、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無礙本件勝負之判斷,爰不一一論敘,附此敘明。

八、據上論結,本件上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第3 項、第449 條第1 項、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盧怡秀

法 官 楊捷羽

法 官 蔡牧玨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12 日

書記官 曾小玲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
┌──┬───────────┬────────┬──┐
│編號│設備名稱              │廠牌            │數量│
├──┼───────────┼────────┼──┤
│1   │氬焊機                │華豐科技公司    │1台 │
├──┼───────────┼────────┼──┤
│2   │高速鋸斷機16(含鋸片)│慶岱電機        │1台 │
├──┼───────────┼────────┼──┤
│3   │電(弧)焊機          │達佑電機        │1台 │
├──┼───────────┼────────┼──┤
│4-1 │CO2焊機MG-250         │                │2台 │
├──┼───────────┼────────┼──┤
│4-2 │CO2焊機MG-250         │                │1台 │
├──┼───────────┼────────┼──┤
│5   │空壓機15HP            │天鵝牌          │1台 │
├──┼───────────┼────────┼──┤
│6   │角鐵切斷機RF-320      │桂全            │1台 │
├──┼───────────┼────────┼──┤
│7   │離子切割機SP-53       │麥帥科技公司    │1台 │
├──┼───────────┼────────┼──┤
│8   │折床HYB-8525          │TOYOKOKI        │1台 │
├──┼───────────┼────────┼──┤
│9   │鐵棧板20*8*10(不含上 │                │2片 │
│    │面物件                │                │    │
├──┼───────────┼────────┼──┤
│10  │L型吊具+鐵鍊          │                │1批 │
├──┼───────────┼────────┼──┤
│11  │雙L型鐵板吊具         │                │1批 │
├──┼───────────┼────────┼──┤
│12  │自動秤100KG           │                │1台 │
├──┼───────────┼────────┼──┤
│13  │鐵棧板20*8*10(不含上 │                │2片 │
│    │面物件                │                │    │
├──┼───────────┼────────┼──┤
│14  │CO2焊機MG-250         │麥帥科技公司    │1台 │
├──┼───────────┼────────┼──┤
│15  │電子吊秤CS-2T         │歐鑫            │1台 │
├──┼───────────┼────────┼──┤
│16  │鐵棧板20*8*10(不含上 │                │1片 │
│    │面物件                │                │    │
├──┼───────────┼────────┼──┤
│17-1│CO2焊機MG-250         │麥帥科技公司    │1台 │
├──┼───────────┼────────┼──┤
│17-2│CO2焊機MG-250         │麥帥科技公司    │1台 │
├──┼───────────┼────────┼──┤
│18  │離子切割機SP-53       │麥帥科技公司    │1台 │
├──┼───────────┼────────┼──┤
│19  │鉆孔機&攻牙機(兩用)│KIRA            │1台 │
├──┼───────────┼────────┼──┤
│20  │切角機                │正記            │1台 │
├──┼───────────┼────────┼──┤
│21  │電(弧)焊機          │                │1台 │
├──┼───────────┼────────┼──┤
│22  │CO2焊機MG-250         │麥帥科技公司    │1台 │
├──┼───────────┼────────┼──┤
│23  │剪床CHS-1007          │高鋒            │1台 │
├──┼───────────┼────────┼──┤
│24  │氬焊機F-20P           │麥帥科技公司    │1台 │
├──┼───────────┼────────┼──┤
│25  │植釘機CD-8M           │SF              │1台 │
├──┼───────────┼────────┼──┤
│26  │高速鋸斷機10"含鋸片) │慶岱電機        │1台 │
├──┼───────────┼────────┼──┤
│27  │空壓機10HP            │復盛            │1台 │
├──┼───────────┼────────┼──┤
│28-1│鉆孔機&攻牙機        │日順            │1台 │
├──┼───────────┼────────┼──┤
│28-2│鉆孔機&攻牙機        │良吉            │1台 │
├──┼───────────┼────────┼──┤
│29  │捲圓機                │                │1台 │
├──┼───────────┼────────┼──┤
│30-1│CO2焊機MG-250         │麥帥科技公司    │1台 │
├──┼───────────┼────────┼──┤
│30-2│CO2焊機MG-250         │麥帥科技公司    │1台 │
├──┼───────────┼────────┼──┤
│31  │離子切割機SP-53       │麥帥科技公司    │1台 │
├──┼───────────┼────────┼──┤
│32  │電(弧)焊機CS-160    │麥帥科技公司    │1台 │
├──┴───────────┴────────┴──┤
│貨車                                                │
├──┬───────────┬────────┬──┤
│編號│車輛廠牌              │牌照號碼        │數量│
├──┼───────────┼────────┼──┤
│33  │五十鈴/3.5噸          │0455-ZX         │1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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