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62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62號
- 原告
- 梁昭林
- 訴訟代理人
- 謝勝合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杜海容律師
- 被告
- 東大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文信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非因財產權而起訴者,徵收裁判費新台幣三千元。對於非財產權上之訴,並為財產權上之請求者,其裁判費分別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4定有明文。查原告訴之聲明第2 項請求被告應開立非自願離職證明書,核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裁判費新台幣(下同)3,000 元;訴之聲明第1 項請求,訴訟標的金額為298,477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 元,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200 元(計算式:3,000 元+3,200 元=6,200 元)。又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現由本院106 年度救字第22號受理中,如其聲請經駁回確定,應於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 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