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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83號

第三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5 月 05 日

法官李怡諄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183號

原告
億鋒企業社
法定代理人
許文樹
被告
大博鋼鐵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博文

上列當事人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9,840 元(即原告主張「1.5 噸堆高機」起訴時之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5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怡諄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5   月  5   日

               書記官 葉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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