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2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違約金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06 月 07 日
  • 法官
    李怡諄

  • 當事人
    集得源資源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久陽精密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94號原   告 集得源資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日雄 原告與被告久陽精密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7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1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7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7   日書記官 程淑萍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