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29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6 月 07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294號原 告 集得源資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日雄 原告與被告久陽精密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違約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7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1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7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7 日書記官 程淑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