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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341號

給付買賣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6 月 09 日

法官李怡諄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341號

原告
中雲水務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江涯
被告
燁民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琦莉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後開事項㈠,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另請就後開事項㈡併予補正。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47,320,000元,應繳裁判費428,416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427,916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9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怡諄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程淑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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