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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44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10 月 27 日
  • 法官
    李怡諄
  •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吳澄清

  • 原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謝武吉北誼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蔡堡鐺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446號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被   告 謝武吉 黃玉桂 李富山 郭心惠 被   告 北誼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澄清 被   告 蔡堡鐺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代位權僅為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非構成訴訟標的之事項,計算訴訟標的價額,應就債務人與第三債務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定之,此有最高法院101 年度台抗字第56號民事裁定理由可稽,再者,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故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為準,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但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最高法院97年度第1 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查先位聲明第1 項請求確認被告謝武吉、黃玉桂、李富山與被告蔡堡鐺間就附表編號1 至7 所示不動產所為之信託契約債權行為及所有權移轉物權行為無效,被告謝武吉、黃玉桂、郭心惠應塗銷附表編號1 至7 所示不動產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乃係本於代位權為主張,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48,099,900元,第3 項至第7 項請求確認被告郭心惠、北誼興業股份有限公司、謝武吉就附表編號2 至7 所示不動產所設定普通抵押權、最高限額抵押權及普通抵押權不存在,被告郭心惠、北誼興業股份有限公司、謝武吉應塗銷上開抵押權設定登記,亦係本於代位權為主張,訴訟標的價額依序核定為6,000,000元、20,000,000 元及3,000,000 元(即上開抵押權之擔保債權總金額),茲以原告前揭請求,參照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6 年度重抗字第7 號民事裁定意旨,並無競合或選擇關係,價額應合併計算,故就先位聲明之請求,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77,099,900元(計算式:48,099,900元+6,000,000 元+20,000,000元+3,000,000 元=77,099,900元);備位聲明第1 項、第2 項請求撤銷被告謝武吉、黃玉桂、李富山與被告蔡堡鐺間就附表編號1 至7 所示不動產之信託契約債權行為及所有權移轉物權行為,被告謝武吉、黃玉桂、李富山應塗銷附表編號1 至7 所示不動產之所有權移轉登記,依原告民國106 年7 月21日具狀陳報對被告蔡堡鐺之債權本金金額為7,205,000 元,低於附表編號1 至7 所示不動產之價額,是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7,205,000 元,另第3 項至第7 項請求撤銷被告郭心惠、北誼興業股份有限公司、謝武吉就附表編號2 至7 所示不動產之抵押權設定物權行為,被告郭心惠、北誼興業股份有限公司、謝武吉應塗銷抵押權設定登記,以原告主張之債權本金金額與上開抵押權價額相較,應以較低者計算,是訴訟標的價額依序核定為6,000,000 元、7,205,000 元、3,000,000 元,茲以原告前揭備位聲明之請求,價額亦應合併計算,是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3,410,000元(計算式:7,205,000 元+6,000,000元+7,205,000元+3,000,000元=23,410,000元)。茲因原 告先位聲明與備位聲明請求相互應為選擇,依前揭規定,應依價額最高者定之,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77,099,9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90,48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7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7  日書記官 葉明德 附表 ┌──┬──────────┬─────┬──────┬──────┬───────┬────────┐ │編號│   地號/建號   │ 面積  │ 公告現值  │登記名義人 │原告請求之權利│訴訟標的價額(新│ │  │          │ (㎡ ) │(元/ ㎡ ) │      │範圍     │台幣:元)   │ ├──┼──────────┼─────┼──────┼──────┼───────┼────────┤ │ 1 │高雄市燕巢區面前埔段│ 6,479  │  4,200元 │ 李富山  │   1/1   │ 27,211,800元 │ │  │129-11地號     │     │      │      │       │        │ ├──┼──────────┼─────┼──────┼──────┼───────┼────────┤ │  │          │     │      │      │ 編號1合計  │ 27,211,800元 │ ├──┼──────────┼─────┼──────┼──────┼───────┼────────┤ │ 2 │高雄市左營區菜公段六│ 130.84 │ 90,000元 │謝武吉、黃玉│ 公同共有  │ 11,775,600元 │ │  │小段1068-18地號   │     │      │桂、李富山 │   1/1   │        │ ├──┼──────────┼─────┼──────┼──────┼───────┼────────┤ │ 3 │高雄市左營區菜公段六│  82.26 │ 90,000元 │謝武吉、黃玉│ 公同共有  │  7,403,400元 │ │  │小段1068-19地號   │     │      │桂、李富山 │   1/1   │        │ ├──┼──────────┼─────┼──────┼──────┼───────┼────────┤ │ 4 │高雄市左營區菜公段六│     │ 建物現值 │謝武吉、黃玉│ 公同共有  │   442,000元 │ │  │小段4494建號(門牌:│     │ 442,000元 │桂、李富山 │   1/1   │        │ │  │高雄市左營區榮總路 │     │      │      │       │        │ │  │263號)       │     │      │      │       │        │ ├──┼──────────┼─────┼──────┼──────┼───────┼────────┤ │ 5 │高雄市左營區菜公段六│     │ 建物現值 │謝武吉、黃玉│ 公同共有  │   418,100元 │ │  │小段4502建號(門牌:│     │ 418,100元 │桂、李富山 │   1/1   │        │ │  │高雄市左營區榮總路 │     │      │      │       │        │ │  │263號2樓)     │     │      │      │       │        │ ├──┼──────────┼─────┼──────┼──────┼───────┼────────┤ │ 6 │高雄市左營區菜公段六│     │ 建物現值 │謝武吉、黃玉│ 公同共有  │        │ │  │小段4503建號(門牌:│     │ 424,500元 │桂、李富山 │   1/1   │  424,500元  │ │  │高雄市左營區榮總路 │     │      │      │       │        │ │  │263號3樓)     │     │      │      │       │        │ ├──┼──────────┼─────┼──────┼──────┼───────┼────────┤ │ 7 │高雄市左營區菜公段六│     │ 建物現值 │謝武吉、黃玉│ 公同共有  │        │ │  │小段4504建號(門牌:│     │ 424,500元 │桂、李富山 │   1/1   │  424,500元  │ │  │高雄市左營區榮總路 │     │      │      │       │        │ │  │263號4樓)     │     │      │      │       │        │ ├──┼──────────┼─────┼──────┼──────┼───────┼────────┤ │  │          │     │      │      │編號2 至6合計 │ 20,888,100元 │ ├──┼──────────┼─────┼──────┼──────┼───────┼────────┤ │  │          │     │      │      │編號1至7合計 │ 48,099,900元 │ ├──┴──────────┴─────┴──────┴──────┴───────┴────────┤ │ 備註:各地號土地面積×各地號公告現值×原告請求之權利範圍                      │ │    =各地號訴訟標的價額(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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