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453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453號
- 原告
- 杰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千華
- 訴訟代理人
- 林世勳律師
郭群裕律師
原告與被告宏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70,34
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56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453號
郭群裕律師
原告與被告宏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70,34
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56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