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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453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7 月 05 日

法官李怡諄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453號

原告
杰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千華
訴訟代理人
林世勳律師

      郭群裕律師

原告與被告宏穎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370,34

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4,56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

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5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怡諄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7   月  5   日

               書記官 葉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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