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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529號

塗銷抵押權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8 月 03 日

法官李怡諄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529號

原告
鄭旭仁
訴訟代理人
李榮唐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欣怡律師
被告
佑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秦怜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00,000 元(即被告就坐落高雄市○○區○○段○○段000 ○000 地號土地所設定抵押權之擔保債權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怡諄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   日

               書記官 葉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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