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529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529號
- 原告
- 鄭旭仁
- 訴訟代理人
- 李榮唐律師
- 訴訟代理人
- 陳欣怡律師
- 被告
- 佑臻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秦怜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000,000 元(即被告就坐落高雄市○○區○○段○○段000 ○000 地號土地所設定抵押權之擔保債權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6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