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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543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9 月 06 日

法官李怡諄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543號

原告
吳進德即浤聖工程行
被告
台灣迅聯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金宗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後開事項㈠,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另請就後開事項㈡併予補正。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88,474元,應繳裁判費6,39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89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6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怡諄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程淑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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