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54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9 月 06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543號原 告 吳進德即浤聖工程行 被 告 台灣迅聯通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金宗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後開事 項㈠,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另請就後開事項㈡併予補正。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88,474元,應繳裁判 費6,39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 5,89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6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6 日書記官 程淑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