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54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職業災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8 月 21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544號原 告 黃炎生 訴訟代理人 黃文鴻 原告與被告長春人造樹脂廠股份有限公司間職業災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5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850元。又原告另聲請訴訟救助,現由本院106 年度救字第74號受理中,如其聲請經駁回確定,應於駁回確定之翌日起5 日內,如數補繳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1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1 日書記官 葉明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