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573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573號
- 原告
- 許禮杰
- 訴訟代理人
- 陳聰敏律師
- 被告
- 美利達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曾崧柱
上列當事人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24,250 元(即原告主張坐落高雄市○○區○○段○○段000 地號及其上同段381建號之不動產,於起訴時之交易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1,09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