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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585號

給付薪資差額本息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8 月 29 日

法官李怡諄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585號

原告
謝秉育
訴訟代理人
郭德田律師

原告與被告燁興企業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薪資差額本息事件,原

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勞工或工會提起確認僱傭關係或給

付工資之訴,暫免徵收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裁判費之二分之一」勞

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定有明文。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588,889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741元,暫免徵收裁

判費2 分之1 即8,371 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

內補繳8,370 元(計算式:16,741元-8,371 元=8,370 元),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9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怡諄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29  日

               書記官 葉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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