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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593號

返還買賣價金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9 月 04 日

法官李怡諄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593號

原告
李宗勳
訴訟代理人
歐陽珮律師

原告與被告太雅有限公司間返還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50,000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3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4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怡諄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4   日

               書記官 葉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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