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5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買賣價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9 月 04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593號原 告 李宗勳 訴訟代理人 歐陽珮律師 原告與被告太雅有限公司間返還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5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3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4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9 月 4 日書記官 葉明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