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593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593號
- 原告
- 李宗勳
- 訴訟代理人
- 歐陽珮律師
原告與被告太雅有限公司間返還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50,000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3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593號
原告與被告太雅有限公司間返還買賣價金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50,000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3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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