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605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605號
- 原告
- 許文財
- 被告
- 龍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宗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為請求被告應將坐落高雄市○○區○○○段000號土地於民國81年8月28日所為擔保債權總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之抵押權設定予以塗銷,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000,000元(即上開抵押權之擔保債權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