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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605號

塗銷抵押權登記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0 月 06 日

法官李怡諄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605號

原告
許文財
被告
龍鳳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宗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為請求被告應將坐落高雄市○○區○○○段000號土地於民國81年8月28日所為擔保債權總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之抵押權設定予以塗銷,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000,000元(即上開抵押權之擔保債權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6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怡諄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6   日

               書記官 程淑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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