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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61號

給付工程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3 月 07 日

法官李怡諄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61號

原告
勝虹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明發

原告與被告張文孝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87,707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8,5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7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怡諄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馮欽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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