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65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股東關係存在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0 月 27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650號原 告 松鶴木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曉萍 訴訟代理人 莊佳蓉律師 被 告 陳貴堂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股東關係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確認被告為原告持有股權百分之18之股東關係存在,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 元(即原告主張可得受之利益),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7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7 日書記官 葉明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