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650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650號
- 原告
- 松鶴木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江曉萍
- 訴訟代理人
- 莊佳蓉律師
- 被告
- 陳貴堂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股東關係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訴之聲明請求確認被告為原告持有股權百分之18之股東關係存在,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即原告主張可得受之利益),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9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