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65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0 月 03 日
- 當事人e、Il Hyeong,Kong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654號原 告 e-NDE CO.,Ltd 法定代理人 Il Hyeong,Kong 訴訟代理人 高靜怡律師 被 告 金兆航太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偉群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原告訴之聲明請求被告給付美金248,019.2 元,爰以原告民國106 年7 月27日聲請支付命令時之美金兌換新台幣賣出價為1 :30.28 ,換算成新台幣為(下同)7,510,021 元(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為該請求之訴訟標的價額,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5,448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裁判費500 元,尚應補繳74,94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有不服,得於收受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3 日書記官 葉明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