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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661號

再審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0 月 27 日

法官郭佳瑛李姝蒓吳保任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661號

再審原告
許家明
再審被告
聯新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芬弦

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間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起訴未繳納再審

裁判費。按「再審之訴,按起訴法院之審級,依第77條之13、第

77條之14及前條規定徵收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1

項定有明文。查再審原告係對於本院104年度勞簡上字第1號民事

確定判決不服,而提起本件再審之訴。而原確定判決之訴訟標的

價額為新臺幣(下同)24萬9,330元,上訴程序應繳納之裁判費

用為3,975元,故本件再審之訴應徵之裁判費為3,975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郭佳瑛

                  法 官 李姝蒓

                  法 官 吳保任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7  日

                  書記官 黃淑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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