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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679號

履約爭議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0 月 23 日

法官李怡諄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679號

原告
茂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茂聰

原告與被告交通部公路總局東西向快速公路高南區工程處間履約

爭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台

幣(下同)17,089,006元及附加5%加值型營業稅854,450元,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17,943,456元(17,089,006元+854,450

元=17,943,45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9,96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怡諄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葉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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