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679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679號
- 原告
- 茂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茂聰
原告與被告交通部公路總局東西向快速公路高南區工程處間履約
爭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台
幣(下同)17,089,006元及附加5%加值型營業稅854,450元,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17,943,456元(17,089,006元+854,450
元=17,943,45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9,96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