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67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履約爭議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0 月 23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679號原 告 茂聯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茂聰 原告與被告交通部公路總局東西向快速公路高南區工程處間履約爭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請求被告給付新台幣(下同)17,089,006元及附加5%加值型營業稅854,450元,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17,943,456元(17,089,006元+854,450 元=17,943,45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9,96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 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3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0 月 23 日書記官 葉明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