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69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1 月 17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693號原 告 巨霖工程行即蘇雅芬 訴訟代理人 吳炳輝律師 原告與被告富仕興工程行即楊春華、福明達工程行即徐艾翎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81,60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6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7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7 日書記官 程淑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