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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02 月 08 日
  • 法官
    李怡諄

  • 原告
    顏慶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70號原   告 顏慶 訴訟代理人 謝勝合律師 杜海容律師 原告與被告蘇重銘即景盛工程行間給付職業災害補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88,108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49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8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8   日書記官 葉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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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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