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7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1 月 16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759號原 告 元駿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榮燦 訴訟代理人 張志堅律師 原告與被告朝崴企業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55,143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4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6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6 日書記官 葉明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