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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759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1 月 16 日

法官李怡諄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759號

原告
元駿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榮燦
訴訟代理人
張志堅律師

原告與被告朝崴企業有限公司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55,143 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4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

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怡諄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葉明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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