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78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違約金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1 月 28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787號原 告 宏世不動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淑華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葉宏良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然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2,000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6,06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5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 件及繕本1 份。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8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28 日書記官 葉明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