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788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788號
- 原告
- 宏世不動產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鄭淑華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服務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蔡宥涵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然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39,2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94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6,4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 件及繕本1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