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1 分鐘讀完 全文 460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788號

給付服務報酬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1 月 09 日

法官李怡諄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788號

原告
宏世不動產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淑華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服務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蔡宥涵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然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39,2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94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6,4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 件及繕本1 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9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怡諄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唐佳安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