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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816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1 月 10 日

法官李怡諄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816號

原告
京達物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緯紋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應朝宇、劉志敏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然原告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查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707,5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929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7,42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二、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 件及繕本2 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0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怡諄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唐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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