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817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817號
- 原告
- 義大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建曉
原告與被告王維民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09,328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7,7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817號
原告與被告王維民等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09,328元,應徵
第一審裁判費7,7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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