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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859號

給付貨款等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1 月 10 日

法官李怡諄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859號

原告
黃鵬洧即華新燈光音響舞台企業社

原告與被告中寅整合行銷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等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42,

804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3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0  日

         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怡諄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0  日

               書記官 唐佳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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