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859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859號
- 原告
- 黃鵬洧即華新燈光音響舞台企業社
原告與被告中寅整合行銷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等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42,
804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3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859號
原告與被告中寅整合行銷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等事件,原告起訴
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42,
804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3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
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
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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