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859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1 月 10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補字第859號原 告 黃鵬洧即華新燈光音響舞台企業社 原告與被告中寅整合行銷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42,804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5,35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0 日民事審查庭 法 官 李怡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0 日書記官 唐佳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