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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14號

清償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6 月 22 日

法官郭文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214號

原告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訴訟代理人
董瑞筠
被告
重江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 林彥彤
被告
被告
陳重亦

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5月12日所為之判

決,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主文第一項:「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佰壹拾萬壹仟玖佰伍拾捌元,及自....。」之記載,應更正為:「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台幣貳佰壹拾萬壹仟玖佰伍拾捌元,及自....。」

原判決主文第二項:「訴訟費用新台幣貳萬壹仟捌佰捌拾玖元由被告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新台幣貳萬壹仟捌佰捌拾玖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主文第1、2項之主文均漏載被告應『連帶』給付,而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文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6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昰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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