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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520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5 月 15 日

法官許慧如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520號

上訴人
即原告
永興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春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陳春仁、陳春樹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7年3月27日本院106年度訴字第520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提起上訴者,若未依上開規定繳納裁判費,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查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8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3,873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正本送達之日起5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許慧如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5  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佳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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