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612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612號
- 原告
- 鋐誠機電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柏翰
- 訴訟代理人
- 朱宏杰律師
- 被告
- 太宏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彥勛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被告應將天車、水電設備、廣告牆、鐵門(9口)、鐵皮隔板等動產返還予原告,如不能返還時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88萬元,為此,爰依法提起本訴等語。查本件被告設在高雄市鼓山區,依民事訴訟第1條第1項之規定,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