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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630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1 月 09 日

法官謝文嵐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630號

上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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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原告
法定代理人
游正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童黨萬歲學園區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052,339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24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謝文嵐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9   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許琇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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