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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788號

第三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7 月 03 日

法官李姝蒓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788號

上訴人
即被告
德賢塑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金福
送達代收人
黃紫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寶昇有限公司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5 月31日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788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件依上訴人之上訴聲明,上訴人就敗訴部分全部上訴,其上訴利益價額為新台幣(下同)773,880 元,應繳上訴裁判費為12,7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姝蒓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鄧思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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