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78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第三人異議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7 年 07 月 03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788號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德賢塑膠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金福 送達代收人 黃紫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寶昇有限公司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5 月31日本院106 年度訴字第788 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件依上訴人之上訴聲明,上訴人就敗訴部分全部上訴,其上訴利益價額為新台幣(下同)773,880 元,應繳上訴裁判費為12,7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姝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 日書記官 鄧思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