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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874號

返還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08 月 16 日

法官楊捷羽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874號

原告
震鑫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文誠
訴訟代理人
藍慶道律師
被告
徐智賢
訴訟代理人
陳妙泉律師
被告
林鋼雄
訴訟代理人
柯尊仁律師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八年九月二十日上午九時三十分於本院民事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就原告備位請求及關於本件不動產買賣合約等部分,認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捷羽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周素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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