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8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08 月 16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874號原 告 震鑫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文誠 訴訟代理人 藍慶道律師 被 告 徐智賢 訴訟代理人 陳妙泉律師 被 告 林鋼雄 訴訟代理人 柯尊仁律師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八年九月二十日上午九時三十分於本院民事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就原告備位請求及關於本件不動產買賣合約等部分,認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6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捷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6 日書記官 周素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