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874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874號
- 原告
- 震鑫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汪文誠
- 訴訟代理人
- 藍慶道律師
- 被告
- 徐智賢
- 訴訟代理人
- 陳妙泉律師
- 被告
- 林鋼雄
- 訴訟代理人
- 柯尊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九年一月二十日下午二時於本院民事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就原告請求被告林鋼雄返還工程款、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部分,認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