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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8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返還貨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12 月 31 日
  • 法官
    楊捷羽
  • 法定代理人
    汪文誠

  • 當事人
    震鑫興業股份有限公司徐智賢林鋼雄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874號原   告 震鑫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文誠 訴訟代理人 藍慶道律師 被   告 徐智賢 訴訟代理人 陳妙泉律師 被   告 林鋼雄 訴訟代理人 柯尊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九年一月二十日下午二時於本院民事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就原告請求被告林鋼雄返還工程款、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部分,認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捷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書記官 周素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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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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