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87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返還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8 年 12 月 31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訴字第874號原 告 震鑫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文誠 訴訟代理人 藍慶道律師 被 告 徐智賢 訴訟代理人 陳妙泉律師 被 告 林鋼雄 訴訟代理人 柯尊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九年一月二十日下午二時於本院民事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就原告請求被告林鋼雄返還工程款、債務不履行損害賠償等部分,認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 三、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捷羽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31 日書記官 周素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