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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重勞訴字第1號

給付工資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2 月 19 日

法官李姝蒓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勞訴字第1號

上訴人
即被告
明煌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陶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蔡易良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11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127,792元(6,840,000元+134,000元+2,280元+151,512元=7,127,792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7,3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9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李姝蒓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鄧思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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