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重勞訴字第1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勞訴字第1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明煌實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陶明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蔡易良間請求給付工資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 年11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127,792元(6,840,000元+134,000元+2,280元+151,512元=7,127,792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07,3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