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重勞訴字第3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勞訴字第3號
- 上訴人
- 即被告
- 竑遠交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即被告
- 宜榮貨運有限公司
- 共同法定代理人
- 洪玉蘭
- 上訴人
- 即被告
- 徐德榮即誼隆汽車貨運行
- 即被告
- 竑益交通事業有限公司
- 即被告
- 竑友交通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上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 徐德榮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蘇勝輝、王源興、曾暘議、鄭文欽、張信鴻、曾筠櫻及潘彥文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1月17日本院106年度重勞訴字第3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419,343元(即上訴人在本案所受敗訴判決之金額,詳如附表,計算式:513,051+527,462+20,398+189,874+539,790+463,703+448,044+440,112+320,965+341,559+2,614,385=6,419,343),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4,55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逕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為裁定。
附表:(單位:新臺幣/元)┌──┬───┬─────────────────┐│編號│原 告│應給付金額及利息│││├─────────────────┤│││應提繳金額│├──┼───┼──────┬──────────┤│ 1 │蘇勝輝│513,051 │自民國106年6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527,462 │├──┼───┼──────┬──────────┤│ 2 │王源興│20,398│自民國106年6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189,874 │├──┼───┼──────┬──────────┤│ 3 │曾暘議│539,790 │自民國106年6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463,703 │├──┼───┼──────┬──────────┤│ 4 │鄭文欽│448,044 │自民國106年6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440,112 │├──┼───┼──────┬──────────┤│ 5 │張信鴻│320,965 │自民國106年6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341,559 │├──┼───┼──────┬──────────┤│ 6 │曾筠櫻│ 2,614,385 │其中2,066,093元自民 │││潘彥文││國106年6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其中548,292 │││││元自民國108年4月2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