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2 分鐘讀完 全文 58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105號

請求履行債務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2 月 19 日

法官許慧如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105號

原告
鉅榮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鴻鈞
訴訟代理人
陳進長律師
被告
竑榮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芳銘
訴訟代理人
黃泰翔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履行債務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六年十二月二十六日上午十時二十五分,在本院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訂有明文。

二、查本件經本院於民國106 年12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並定於同年月26日上午10時宣判,惟原告具狀表示擬撤回本件訴訟,且需經被告之同意等語,本院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前揭主文所示期日行言詞辯論。

民事第一庭法 官 許慧如

本裁定不得抗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9 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佳彬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