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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49號

返還不當得利等民事裁判日期 108 年 10 月 23 日

法官郭文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49號

原告
康鼎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志郎
訴訟代理人
康進益律師
訴訟代理人
康鈺靈律師
被告
康森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被告
兼法定代理 蔡政達
被告
共同訴訟代理人
唐小菁律師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8年12月12日下午2時50分,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郭文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0 月 23 日

書記官 蔡淑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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