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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7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減少價金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8 年 03 月 18 日
  • 法官
    周佳佩

  • 上訴人
    李圳奎與被上訴人京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不服本院民國108 年2 月21日所為第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31於本裁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重訴字第78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李圳奎 王頌伶 胡玉鳳 邱碧君 邱建成 陳伶珊 吳羿葶 張雅芬 徐岳樑 吳振維 黃騏宥 羅宥心 張庭寧 陳月琴 周麗娥 陳建宇 陳霈語 陳怡如 楊文華 黃瀞誼 黃國豪 林采潔 靳鵬 周雋 張惟欽 李秉穎 杜昌和 林岳熙 陳姿伶 翁百慶 鄭富仁 林宥旭 張睿元 林玉玲 李誌樺 唐麗珠 鍾鎮宇 劉嘉仁 張嘉紋 徐瑞陽 陳惠萍 王詔函 王俏慧 尹龍兒 楊泇倚 徐佳宏 黃明華 黃泰維 郭嫣婷 陳聖忠 林宜霈 黃梅英 郭瀚笙 田曉燕 歐伊雪莉 王俊于 蔡兆安 楊凱帆 何翠芬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京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106 年度重訴字第78號減少價金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8 年2 月21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31,885,2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38,948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8  日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周佳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8  日書記官 王智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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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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