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161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161號
- 聲請人
- 技安電氣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淑婉
- 代理人
- 湯純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11月9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壹張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附表所示支票1 張遺失,經本院以
106 年度司催字第120 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聲請人並已刊
登於民國106 年6 月20日太平洋日報。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
,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顯見附表所示支票1 張確為聲
請人所遺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聲請為除權
判決等語。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
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
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前段分別定有
明文。經查:附表所示支票1 張,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
第120 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經聲請人於106 年6 月20日
刊登該裁定於太平洋日報,迄今已滿4 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
,有太平洋日報報紙1 份在卷為憑,是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
間已於106 年10月20日屆滿後尚未逾3 個月,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芝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瑋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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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票人│付 款 人│ 帳 號 │票面金額│發 票 日 │支票號碼 │ 備 考│
│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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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陳金和│高雄市第三│01203100007133│10,000元│106年4月15日 │206885 │ │
│ │ │信用合作社│ │ │ │ │ │
│ │ │楠梓分社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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