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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161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1 月 16 日

法官吳芝瑛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161號

聲請人
技安電氣工程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淑婉
代理人
湯純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11月9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壹張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附表所示支票1 張遺失,經本院以
    106 年度司催字第120 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聲請人並已刊
    登於民國106 年6 月20日太平洋日報。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
    ,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顯見附表所示支票1 張確為聲
    請人所遺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聲請為除權
    判決等語。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
    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
    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前段分別定有
    明文。經查:附表所示支票1 張,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
    第120 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經聲請人於106 年6 月20日
    刊登該裁定於太平洋日報,迄今已滿4 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
    ,有太平洋日報報紙1 份在卷為憑,是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
    間已於106 年10月20日屆滿後尚未逾3 個月,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芝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張瑋庭
┌──┬───┬─────┬───────┬────┬───────┬─────┬───┐
│編號│發票人│付  款  人│ 帳        號 │票面金額│發   票   日  │支票號碼  │ 備 考│
│    │      │          │              │(新台幣)│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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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陳金和│高雄市第三│01203100007133│10,000元│106年4月15日  │206885    │      │
│    │      │信用合作社│              │        │              │          │      │
│    │      │楠梓分社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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