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人 LawPla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41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167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2 月 07 日

法官李姝蒓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167號

聲請人
昆林交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明順
訴訟代理人
陳信旭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12月5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支票壹張無效。
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因失竊,前經聲
    請本院以民國106 年度司催字第138 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在
    案,並刊登於106 年6 月30日之台灣新生報,現申報權利期
    間已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
    效。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公示催告
    ,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權
    判決,票據法第19條第1 項、民事訴訟法第545條第1項前段
    分別定有明文。查如附表所示支票,前經聲請人聲請公示催
    告,並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138 號公示催告在案,嗣
    聲請人於106 年6 月30日刊登上開裁定在台灣新生報,至10
    6 年10月30日為止已滿4 月之申報權利期間,迄今無人申報
    權利,有台灣新生報1 份在卷足憑,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
    開公示催告卷核閱無訛,是聲請人於上開申報權利期間期滿
    3 個月內提出本件聲請,合於前揭條文規定,聲請人之聲請
    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姝蒓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鄧思辰
附表:
┌──┬───┬────┬─────┬─────┬─────┬───────┬─────┐
│編號│發票人│受款人  │付  款  人│帳     號 │ 票面金額 │發    票    日│支票號碼  │
│    │      │        │          │          │(新臺幣)│              │          │
├──┼───┼────┼─────┼─────┼─────┼───────┼─────┤
│001 │銓興營│昆林交通│彰化商業銀│030055860 │35,000元  │106 年3 月30日│ER8177846 │
│    │造有限│股份有限│行左營分行│          │          │              │          │
│    │公司  │公司    │          │          │          │              │          │
└──┴───┴────┴─────┴─────┴─────┴───────┴─────┘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