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171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171號
- 聲請人
- 傳閔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俊村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11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之支票貳張無效。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因不慎遺失
,前聲請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113號裁定准予公示催告,
並已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業已屆滿,無人申報
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規定,聲請本
院為除權判決,宣告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等語。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
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聲請為除
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民事訴訟法第545條前段分別定有
明文。次按於一定期日或期間內,應為意思表示或給付者,
其期日或其期間之末日,為星期日、紀念日或其他休息日時
,以其休息日之次日代之,民法第122條亦有明定。經查,
如附表所示支票2張,經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113號裁定
准予公示催告在案,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最後登
載新聞紙之日起4個月內,經聲請人於民國106年7月4日刊登
該裁定於太平洋日報,至今已滿4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有
上開民事裁定、太平洋日報各1份在卷為憑,並經本院依職
權調取前揭公示催告卷,經核屬實,而本件所定申報權利期
間之末日為106年11月4日,為休息日,且翌日為星期日,故
順延至同年11月6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證券
,是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已滿後3個月內之106年11月16日
聲請為除權判決,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楊捷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蔡淑貞
附表:
┌─┬────┬────┬─────┬─────┬─────┬──────┬─────┐
│編│發票人 │受款人 │付 款 人│帳 號│ 票面金額 │發 票 日 │ 支票號碼 │
│號│ │ │ │ │(新臺幣)│(民 國) │ │
├─┼────┼────┼─────┼─────┼─────┼──────┼─────┤
│1 │傳閔工程│時代書局│彰化商業銀│9547-03-00│3,676元 │106年2月6日 │ER3626770 │
│ │股份有限│ │行路竹分行│216-9-00 │ │ │ │
│ │公司 │ │ │ │ │ │ │
│ │陳俊村 │ │ │ │ │ │ │
├─┼────┼────┼─────┼─────┼─────┼──────┼─────┤
│2 │傳閔工程│時代書局│彰化商業銀│9547-03-00│57,383元 │106年2月6日 │ER3626769 │
│ │股份有限│ │行路竹分行│216-9-00 │ │ │ │
│ │公司 │ │ │ │ │ │ │
│ │陳俊村 │ │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