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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172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郭佳瑛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172號

聲請人
業興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習良孝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106 年11月30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示支票壹張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附表所示支票不慎遺失,前經聲請
    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110 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聲請人
    並已刊登於民國106 年6 月28日太平洋日報。現申報權利期
    間已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
    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
    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分
    別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支票,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
    催字第110 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
    開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4 個月內,經聲請人於106 年
    6 月28日刊登新聞紙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太平洋日報1件
    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經核屬實,則
    至106 年10月28日為止已滿4 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
    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郭佳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楊淳如
┌─────────────────────────────────────┐
│附表:                                                                    │
├──┬───┬───┬───┬──────┬─────┬───┬─────┤
│編號│發票人│受款人│付款人│帳       號 │ 票面金額 │發票日│支票號碼  │
│    │      │      │      │            │(新臺幣)│      │          │
├──┼───┼───┼───┼──────┼─────┼───┼─────┤
│001 │第一商│台灣中│第一商│70730000001 │340,000 元│106 年│EH3140287 │
│    │業銀行│油股份│業銀行│            │          │4 月13│          │
│    │楠梓分│有限公│楠梓分│            │          │日    │          │
│    │行    │司煉製│行    │            │          │      │          │
│    │龔財元│事業部│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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