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17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1 月 30 日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172號聲 請 人 業興環境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習良孝 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經本院於106 年11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附表所示支票壹張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附表所示支票不慎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110 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聲請人並已刊登於民國106 年6 月28日太平洋日報。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聲請本院為除權判決等語。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三個月內,聲請為除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如附表所示支票,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110 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日起4 個月內,經聲請人於106 年6 月28日刊登新聞紙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太平洋日報1件 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經核屬實,則至106 年10月28日為止已滿4 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民事第二庭法 官 郭佳瑛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30 日書記官 楊淳如 ┌─────────────────────────────────────┐ │附表: │ ├──┬───┬───┬───┬──────┬─────┬───┬─────┤ │編號│發票人│受款人│付款人│帳 號 │ 票面金額 │發票日│支票號碼 │ │ │ │ │ │ │(新臺幣)│ │ │ ├──┼───┼───┼───┼──────┼─────┼───┼─────┤ │001 │第一商│台灣中│第一商│70730000001 │340,000 元│106 年│EH3140287 │ │ │業銀行│油股份│業銀行│ │ │4 月13│ │ │ │楠梓分│有限公│楠梓分│ │ │日 │ │ │ │行 │司煉製│行 │ │ │ │ │ │ │龔財元│事業部│ │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