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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184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1 月 04 日

法官黃苙荌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184號

聲請人
何順根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月4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股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春日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設
    高雄市○○區○○街00號)所發行如附表所示股票,因不慎
    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6年度司催字第172號公示催告,並
    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屆滿,無人申報權利及
    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附表所載股票無效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載之股票,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第172 號裁
    定准予公示催告,且定申報權利期間為自上開催告最後登載
    新聞紙之日起5 個月內,經聲請人於民國106 年8 月2 日刊
    登新聞紙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該日中華日報1份為證,並
    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經核屬實,則本件所定
    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7年1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
    提出原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黃苙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4     日
                            書記官  陳仙宜
┌──────────────────────────────────┐
│附表:106年度除字第184號                                            │
├──┬────────────┬─────────┬──┬──┬──┤
│編號│  發   行   公   司     │   股票號碼       │種類│張數│股數│
├──┼────────────┼─────────┼──┼──┼──┤
│001 │春日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079-ND-0011614-6 │股票│1   │1000│
├──┼────────────┼─────────┼──┼──┼──┤
│002 │春日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079-ND-0011615-8 │股票│1   │1000│
├──┼────────────┼─────────┼──┼──┼──┤
│003 │春日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079-ND-0011616-0 │股票│1   │1000│
├──┼────────────┼─────────┼──┼──┼──┤
│004 │春日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079-NX-0000313-0 │股票│1   │ 748│
├──┼────────────┼─────────┼──┼──┼──┤
│005 │春日機械工業股份有限公司│0079-NX-0000547-5 │股票│1   │  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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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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