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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195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1 月 18 日

法官吳芝瑛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6年度除字第195號

聲請人
大統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智先
代理人
許良羽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支票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6 年1 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附表 / 起訴書(原樣呈現)
附表所載之支票壹張無效。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附表所示支票1 張遺失,經本院以
    106 年度司催字第155 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聲請人並已刊
    登於民國106 年7 月21日自由時報。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
    並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顯見附表所示支票1 張確為聲請
    人所遺失,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第1 項,聲請為除權判
    決等語。
二、按票據喪失時,票據權利人得為公示催告之聲請;又公示催
    告,聲請人得於申報權利之期間已滿後3 個月內,聲請為除
    權判決。票據法第19條、民事訴訟法第545 條前段分別定有
    明文。經查:附表所示支票1 張,經本院以106 年度司催字
    第155 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經聲請人於106 年7 月21日
    刊登該裁定於自由時報,迄今已滿4 個月之申報權利期間,
    有自由時報報紙一份暨分類廣告委刊證明單在卷為憑,並經
    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公示催告卷核閱無訛,是本件所定申報
    權利期間已於106 年11月21日屆滿後尚未逾3 個月,迄今無
    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第549 條之1 ,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芝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張瑋庭
┌─────────────────────────────────────────────┐
│附表:                                                                                    │
├──┬──────┬─────┬─────┬─────┬────┬──────┬─────┤
│編號│發  票  人  │受  款  人│付  款  人│帳     號 │票面金額│發  票  日  │支票號碼  │
│    │            │          │          │          │(新台幣)│ (民   國)  │          │
├──┼──────┼─────┼─────┼─────┼────┼──────┼─────┤
│001 │明德食品工業│大統益股份│兆豐國際商│027004347 │246,768 │106年6月15日│BS0882646 │
│    │股份有限公司│有限公司  │業銀行岡山│          │元      │            │          │
│    │劉宇邦      │          │分行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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